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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1998-09-26 来源:光明日报 徐菲菲 我有话说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各个领域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网络作品的保护便是其中之一。这对有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挑战。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志培。

蒋志培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3、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以上条件的,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当前网络上传输的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计算机程序和多媒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在享有的具体法定权利上,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著作权法,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蒋志培认为,除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主要是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实施构成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或由版权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该法第四十五条的大部分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可以适用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等。版权主管机关在著作权法1998年1月修改稿中也已加上了网络传输形式。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运用网络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当属侵权行为。如果网络服务商直接实施了著作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当著作权人持确实的证据告知网络商其传输的侵权事实,网络服务商当立即停止传输。如其明知侵权仍不采取措施使著权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记者问到法院会不会受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起诉时,蒋庭长说,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者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其它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机关投诉,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当然,著作权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民事等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受理,主要是看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以及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在,以北京和上海法院为代表的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了一批专门审判知识产权的法官,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备,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会受到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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